本研究的目的在於研究1999年華沙公約有關航空貨物運輸時,運送人責任制度內容之研究與分析。其中包括1929年以來華沙公約體制有關貨物運送人責任制度之演譯。此外因我國不是ICAO的會員國,未參與華沙公約體制之ICAO歷次修正會議及活動。因此我交通部在民用航空法內訂定有關貨運運送人的制度,其中有一定程度的落差。我國航空公司如何因應?我國的司法體制法院如何因應,本研究將此兩議題加以討論。 附加檔案: 掃描.pdf 分類: 2017 研究主持人: 中華科技大學